2020年7月,姑苏生态环境执法局对某涉及含VOCs废气(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的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楼顶的3组废气处理设备中,1组并管较多的光氧催化装置箱体固定螺栓有明显锈迹。
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拆箱检查,光氧催化装置灯管上有大量积灰,部分灯管破裂,未做到及时更换和保养。顺着管线继续检查发现,两处管线与楼顶连接部位存在大约8厘米的缝隙,开启设备后,用手帕纸放在缝隙口测试,结果有明显漏风现象,管道口原密封水泥脱落。现场判定废气处理设备不正常使用。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含VOCs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备;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VOCs废气排放。
姑苏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目前,该单位已对屋顶接口处裂缝进行封堵,对废气处理设备也已进行维护保养并建立台账。
企业新建废气处理设备或对现有废气处理设备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需注意的是,在环保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企业应确保相应的废气处理设备安装,并保持正常使用,两个条件同时满足。安装有废气处理设备,但没有保持正常使用,这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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