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某电线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一套用于治理注塑、挤压废气的废气处理设备未在运行,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设备于前一日已被发现存在故障,不能正常发挥废气处理作用,但该厂仍继续作业。
当事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处罚款135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有机废气处理厂家朴华科技了解到,从目前多数企业VOCs的排放和VOCs废气治理情况来看,相关企业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VOCs废气治理意识和管理措施不足、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未建立、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
VOCs排放涉及到的门类很多,涉及到的中小企业更多,但多数中小企业对VOCs的认识存在明显不足,对其使用的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VOCs的产排污节点以及废气处理设备(如rco设备、rto设备)的运行情况和治理效果等不甚了解,也掌握不住。
除此之外,废气处理设备设计安装不规范,收集率低;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废气处理设备运行率低;低效废气处理设备充斥市场,处理率低,无法达到有机废气排放标准等问题成为明显短板。
有机废气处理厂家提醒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废气处理设备(如rco设备、rto设备)。收集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必须经废气处理设备处理。保持废气处理设备正常运行,达到有机废气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