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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气企业面临执法检查自检清单及提标改造建议

发布时间:2022-05-18 德国欧洲杯附加赛赛程

日前,为有效遏制夏季频发的臭氧污染,河南省、市连发文章,部署重点任务列出时间节点,其他省市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纷纷制定实施方案,开展交叉执法检查,紧盯涉气工业企业,在高温天气为臭氧污染防治赢得主动权献计献策,风险总是与机遇并存,那么面对管控排查加严加密,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原辅料代替清单,在5-9月重点注意这些执法要点及企业提标改造思路!

01层层管控

近年来,受高温高辐射不利气象条件和污染物排放影响。夏季臭氧O3污染形势逐年加剧、呈现出“来得早、去的晚、天数多、污染重”的特点,取代PM2.5成为影响我国空气质量优良率的首要污染物,尤其生成PM2.5和O3臭氧的共同前体物(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已经成为从国家到地方降低污染物浓度、改善空气质量的主要控制对象之一。 

日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通知》,紧随其后,洛阳市环委办印发《洛阳市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省市连发压实重点排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基调,全面查找VOCs治理突出问题及组织开展“回看头”、推进源头替代、强化无组织排放治理、提升低效治理技术及完善耗材管理、深化园区集群整治等重点工作任务,锁紧排查范围,明确了整治要求和时间节点!

省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通知》 

 全面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要求全面查找VOCs治理问题,加强源头控制全面排查原辅料代替情况,积极推进绿色生产工艺,减少VOCs产生量,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加强资源共享,深化污染治理,实施集中管理,统一标准。

整治要求及时间节点:

2022年5月10日前,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废气手机、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VOCs含量等关键环节,对照大气污染法、排污许可证、相关排放标准和产品含量限值标准等开展,完成一轮排查整治工作。

2022年5月底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企业VOCs废气收集情况、排放浓度、治理设施去除效率、LDAR数据质量开展议论检查抽测,全面覆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涉VOCs企业。

2022年5月底前,各地对辖区内采用集气罩、侧吸风等措施收集无组织VOCs废气企业的企业开展一轮风速实测,达不到要求的,一周内加装增压风机。

2022年5月底前,各地完成“回头看”工作,并将企业自查和管理部门检查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10日前报省厅大气污染处。

2022年5月底前,全面排查使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企业,核实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核实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相符性,并建立台账记录。

2022年5月底前,全面梳理使用使用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料源头替代实施计划,建立企业清单台账,明确源头代替时间表。

2022年5月底前,全面排查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企业,不满足要求的一周内要求更换新活性炭或活性炭箱。对采用燃烧工艺处理VOCs企业的燃烧温度进行排查,达不到要求的一周内完成整改。

2022年6月10日前,组织开展一轮次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并及时修复泄漏点,减少无组织排放,与6月底前动态更新下去内需要开展工作的企业清单,一周之内完成整改。

2022年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处置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处理。

市局发布《洛阳市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洛阳市2022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聚焦工业企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源头替代,汽修行业源头治理,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敞开页面逸散管理、泄露检测与修复等工作纳为重点任务,严格开展执法检查。

重点任务及时间节点:

巩固完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代替工作,对汽车制造、木质家具制造、包装印刷、钢结构制造、工程机械等行业进行动态排查,核实代替计划落实情况,定期抽查检测报告及产品。

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紧盯工业涂装、印刷行业等重点行业,要求涂刷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

加严敞开页面逸散管理,聚焦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焦化行业等,并逐一排查其他行业高VOCs含量沸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

加强泄露检测与修复,5月底前完成排查,将VOCs收集管道、治理设施和与储罐链接的密封垫也纳入检测范围。

强化工业企业VOCs治理,全面摸排调查,动态调整底数,进一步排查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VOCs综合治理,全面淘汰低效治理设施。

开展各项检测工作,8月底前,完成省重点行业VOCs监测工作;9月底前完成其余重点企业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完成规定的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开展VOCs走航监测。

随着去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部署做好臭氧污染防治等工作,完善VOCs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并研究适时将VOCs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后,VOCs治理就站上了风口浪尖,重视程度也一再升级,不仅河南省突发大动作,随着天气渐热,多地也在开展臭氧管控执法检查,日+夜检查配合高科技执法手段,让VOCs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避无可避。

02替代优势

VOCs污染防治的技术体系主要包括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精细管控四部分构成,其中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精细管控三部分由于工艺、场地、设施及成本等原因,向社会性全面升级的推进过程较为缓慢。

而上文中不断强调的原辅料代替,作为技术体系中成本低、能效高、易实施、易管控的一环,成为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先选抓手,那么VOCs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材料有哪些?常见涉及企业该如何选择呢?

石化/化工行业

忠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包装印刷行业

可选择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

可选择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可选择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

工业涂装行业

可选择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家具制造业

可采用低VOCs的水性涂料,特殊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底油面水(底漆为油性涂料,面漆为水性涂料)的方法。

主动积极推进原辅料代替,虽然可能造成企业的成本一定程度的增加,但同时也可能增加企业优势,咨询当地生态部门后享受例如列入政府优先采购名单;一定程度豁免VOCs末端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收集要求、相关限停产时段管控;相关环评审批或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绩效评级甚至是税费征收、项目资金补助等与企业营收息息相关的项目。

03提标升级

根据以往环保督察等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来看,涉气企业普遍存在台账收集不完整、废气收集率及治理设施去除率偏低、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不规范、缺乏采样口或采样口设置不规范等问题。在相关的执法重点中,自然也是瞄准了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设备与管线、敞开液面、VOCs有组织排放排气筒、VOCs治理设施(RTO、CO、吸附吸收、喷淋洗涤等设施)等方面。

 VOCs治理专项执法检查要点清单

(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详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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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执法检查重点外,企业想要完成全面自查自诊以及提标改造,不要忽略重点治污设施“三率”、废气旁路及比较容易忽视的场景“非正常工况”存在问题、排查检查重点及治理要求进行重点问题筛选!

一、废气收集效率

提标治理要求:

(1)产生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

(2)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推广采用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

(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

(5)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鼓励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

二、废气治理效率

 提标治理建议:

(1)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高新区蓄热式燃烧分解设备(RTO)-2.jpg

RTO治理设施

(2)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3)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运行。

(4)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

(5)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对活性炭质量严格把关,并根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充填量、更换周期,确保足额充填、定期更换。

(6)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

(7)采用再生式活性炭吸附工艺的,颗粒碳的丁烷工作容量应不小于 8.5g/dL、装填厚度不低400mm,蜂窝炭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750m2/g(BET 法)、装填厚度不低于400mm,活性炭纤维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 法)、纤维层厚度不200mm。

(8)活性炭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催化剂活性组分的含量应达到 0.1%以上,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含量应达到5%以上。

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有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三、有机废气旁路排查   

 提标治理建议:

(1)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面漆房配套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设置旁路

(2)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应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 1 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对调节阀、安全阀等生产系统旁路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排大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治理设施可增设缓冲罐,将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暂存后再进行处理,推动取消旁路。鼓励在旁路建设备用 VOCs 治理设施,防止废气直排。

四、非正常工况

提标治理建议:

(1)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应密闭操作,产生的VOCs废气应及时收集处理,确保满足标准要求。停工退料时应密闭吹扫,更大化回收物料。

(2)产生的不凝气应分类进入管网,通过加热炉、火炬系统、治理设施或带有恶臭和VOCs废气治理装置的污油罐、污水处理设施、酸性水罐等进行收集处置。在难以建立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可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维修过程排放废气。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全部处置完毕后,方可停运配套治理设施、气柜、火炬等。加强放空气体VOCs浓度监测,一般低于200μmol/mol 或 0.2%爆炸下限浓度后再进行放空作业,减少设备拆解过程中VOCs排放。在停工检维修阶段,环保装置、气柜、火炬等应在生产装置开车前完成检维修。

(3)在开机进料时,将置换出的废气排入火炬系统或采用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4)开工初始阶段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收集进入中间储罐等装置并妥善处理。企业应在火炬系统安装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安装热值检测仪、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相关历史数据至少保存1年以上。

(5)火炬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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