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VOCs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这也是生态环境部曾经在2019年12月5日对专题“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即: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如果需要折算,折算仅是针对非甲烷总烃吗?还是要针对进入VOCs焚烧装置的所有污染物?
下面我们来看看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的官方回复。
问:
《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4.1.3规定,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37822的规定。请问排放浓度的折算是只针对非甲烷总烃,还是指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的所有污染物?
答:
根据《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基准含氧量折算执行GB37822的规定,所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应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