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朴华科技获悉,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解决我国北方地区冬季供暖期空气污染严重、热电联产发展滞后、区域性用电用热矛盾突出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第五章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原文如下:
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替代关停。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20蒸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单台容量10蒸吨/小时(7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炉;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第二十七条,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原则上应予以关停或者拆除,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10[2014]197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物排放。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信息。
第二十九条,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满足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放要求。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为了保证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的实施,五部门还在最后部门对监管工作做了具体安排,其中第四十五条要求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促整改。由此《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可以看出,国家部委对热电燃煤机组治理的重视,和对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脱硝工作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