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烟是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安装油烟净化器就是我们的第一步,餐饮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器,以有效保护环境。但仍有少数餐饮单位没有安装油烟净化器,没有意思到油烟净化器的重要性。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发布的一份正式处罚通知中获悉,一家企业在北京的分公司因违反《空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3万元。
详情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的监督员在视察该单位的现场时发现,该单位属于一家需要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保持正常使用,使油烟达到排放标准。但是,在检查时,该单位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设施,造成油烟的无组织排放,属于油烟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空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单位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条例规定:
第八十一条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正规的油烟净化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使各个居民的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户外烧烤食品。
第一百一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餐饮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及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违反法规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严格要求正规餐饮业经营者安装正规油烟净化器,违反法规,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止在露天、户外或不能进行的地点烧烤食品,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规,没收烧烤工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