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大气司与环规院2021年9月《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实用手册(第二版)》中明确:
答:TO/RTO、CO/RCO等燃烧装置进行烟气含氧量折算,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为保证废气燃烧充分需要补充空气的,应将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以及RTO/RCO的吹扫风),则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需要保证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同时,RTO、CO/RCO需满足《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等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中关于设备运行的相关规定,如燃烧温度、停留时间、空速等。
1、车间、工位、设备等通风作业产生的废气,废气中含氧量21%;
2、因安全考虑,当进入燃烧装置的有机物浓度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时,应兑入适量空气使其浓度降低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但应注意不要过量稀释,否则增加后续燃烧装置的能耗和治理难度;
3、因工艺需要,一些高温废气需要采取混风方式冷却降温,一些强腐蚀性废气需要采取混风方式降低腐蚀性,应注意不要过量混风,否则增加后续燃烧装置的能耗和治理难度。
来信: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规定了氧含量折算,并明确了氧化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基准氧含量为5%。现有一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是否不需要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即可?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中4.2.7条规定“氧化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8%,还原态炉窑排气中的基准氧含量为5%”。某企业焙烧窑采用电加热焙烧金属硝酸盐,硝酸盐分解为金属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无燃料燃烧。因焙烧过程中只有分解反应,不涉及氧化还原反应,上述企业在排除后端补风造成稀释排放的情况下,无需进行含氧量折算,按照实测浓度判定是否达标。
来信: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特此函复。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